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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推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函

     

    各省(区、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探索和适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转为登记核准制度改革,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部评审中心)拟请各有关评审机构和单位为我中心推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以下简称部评审中心专家),组建部评审中心专家库,从中摇号抽取专家承担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等相关工作。采取个人申报、省(区、市)评审机构和在京有关单位推荐、部评审中心审核的程序进行。现将有关推荐要求函告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评审和现场调查工作需要。

    3. 遵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规定。

    4. 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矿业软件或地质统 计学原理等,在资源储量估算等方面有特长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条件可放宽要求。

    5. 在矿产勘查、矿石加工选冶试验研究、矿产经济研究、矿产开发、矿山(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矿山建设设计、矿山地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管理等某个或多个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

    (二)工作业绩。

    至少具备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1.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2个相应评审专业的中型及以上规模矿床勘查工作,或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份中型及以上规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含年度检测报告,下同),且通过验收。

    2. 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份相应评审专业中型及以上规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

    3.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中型及以上规模矿山采选(冶)工程(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工作。负责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中型及以上规模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的经济评价工作。

    4. 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中型及以上规模矿山(床)采矿专项研究报告或矿石加工选冶试验研究报告,并通过验收。

    5. 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以上省部级委托的矿产经济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验收。

    6.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编过相应评审专业2个中型及以上规模矿床的专业勘查报告(如物探报告、化探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等)。

    7.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评审专2个中型及以上规模矿山采矿、选(冶)矿工程建设或矿山采矿、选(冶)矿技改工程,并通过验收。

    8. 使用矿业软件编制和审查过2个中型及以上规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上述主持、主编指排名前两位的人员。

    二、推荐要求

    (一)评审专业要求。

    评审专业划分为15个方向:地质矿产(金属)、地质矿产(非金属)、地质矿产(煤炭)、地质矿产(煤层气)、地质矿产(储量估算)、测量、物探(煤炭)、物探(非煤)、化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煤炭)、采矿(非煤)、选冶、煤质选煤、矿产经济。每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报1个或多个评审专业。

    (二)省(区、市)评审机构的推荐要求。

    各省(区、市)评审机构应充分考虑本省(区、市)矿产资源特点、专家的技术权威性,原则上从评审机构的技术专家和所在省(区、市)评审专家库中分专业择优推荐部评审中心专家。

    (三)在京有关单位的推荐要求。

    在京有关单位的原矿产储量评估师(含离退休),符合基本条件的,凭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直接向部评审中心申报。在京有关单位可按推荐条件,在控制名额内向部评审中心新增推荐非矿产储量评估师为部评审中心专家。

    (四)个人自愿。

    在京有关单位的原矿产储量评估师,个人自愿,按要求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报部评审中心。

    各省(区、市)评审机构和在京有关单位推荐部评审中心专家,应征得个人同意。被推荐的专家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部评审中心。

    (五)业绩统计截至日期。

    业绩统计截至日期为20171130日。

    (六)推荐名额。

    各省(区、市)及在京有关单位评审专家控制名额见附件2。在京有关单位推荐部评审中心专家控制名额为新增名额。在京有关单位原矿产储量评估师,按上述第(三)项要求自愿申报,不占新增名额。

    三、资格审核

    部评审中心组织人员对各省(区、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在京有关单位推荐的部评审中心专家,以及在京有关单位的原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部评审中心专家库。

    四、其他要求

    请各省(区、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在京有关单位于20171221日前将推荐部评审中心专家名单及推荐材料1份报部评审中心。材料具体包括:部评审中心专家申报表、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

    称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在京有关单位的原矿产储量评估师加附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复印件。

     

    联 系 人:李  010-66560422  18601322539

    刘勇强 010-66560417  15101051982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 各省(区、市)及在京有关单位推荐矿产资源储量储量评审专家名额分配表

              2.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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